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負有如下任務: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三)商品標示或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
(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十)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