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限制方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限制如下:
1、團體目的上的限制:消費者保護團體須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其成立宗旨目的。
2、團體人格上的限制:消費者保護團體以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為限,否則僅為一種普通的人民團體而已。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主管機關方面: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並未明定其主管機關,自仍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規來認定其主管機關如下:
1、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第三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其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2、行政院為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授權行政院訂定『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作為行政院會對於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考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