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即進行調查。其程序、方式及效果如下:
(一)派員調查:調查人員於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
(二)調查進行方式:
1、查詢: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2、通知到場陳述意見: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3、通知提出證明資料: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4、派員實地調查: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5、抽樣檢驗: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但其抽樣數量 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三)公開經過及結果:主管機關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但在公開前,應先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的機會。〈細則第三十一條〉
(四)處罰: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調查者,主管機關可以處罰企業經營者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