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負責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工作,其意義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研擬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應由主管機關負責研擬及執行。而所謂主管機關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如下:
1、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3、縣 〈市〉:為縣〈市〉政府。
(二)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應由主管機關研擬完成送請行政院審議核定後,並由行政院負責該方案有關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但該方案實際執行之工作,仍應由主管機關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