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法定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此外,依照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