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所謂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規章,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的命令而言,如交通部依據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及依據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等均屬之。
(二)性質:凡依法律授權所訂定的規章,構成定型化契約的內容者,由於該等命令係經過法律的授權,通常具有為實現授權法律之特殊目的或特殊政策考量的性質,原則上應予尊重。因此學者專家認為,只要該成為定型化契約內容之行政命令內容,在不違背憲法或不逾越其授權法律之授權目的、範圍的情形下,原則上該部分契約內容即為有效。惟法院於受理訴訟後,對該行政命令是否已逾越法律之授權範圍,仍有審查權。
(三)效力:依法律授權就特定事項訂定的行政命令構成定型化契約內容,而該命令與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發生牴觸時,究應如何決定其效力,目前尚有爭論。惟純就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而言,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具有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的性質,原則上似宜優先適用。惟其具體認定似宜委諸學說判例予以個案認定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