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行政院
雙語詞彙
相關連結
EN
字級
展開選單
全站搜尋
關於我們
本會簡介
本會設置要點
召集人簡介
委員名單
保護會議事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介
政策與法令
政策計畫
法規及定型化契約
消費資警訊
消保處新聞稿
消費資警訊
申訴調解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線上申訴
消費案件統計
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教育宣導
海報及摺頁
消保小圖卡 歡迎下載分享
宣導手冊
消保百科
消保電影院
疑難解答
消保Q&A
消費者保護法Q&A
諮詢窗口
1950專線
本院消費者中心
中央部會
地方政府
主題服務
本會公告
重大消費事件資訊專區
防詐專區
消費者保護團體專區
104年修正消保法專區
物價資訊看板平台
國際業務
國際消保政策資訊
國際會議
資訊服務
出版品
支付補助
委託研究
指定主管機關
首頁
疑難解答
消費者保護法Q&A
02.消費者權益
02.消費者權益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084.企業經營者應如何包裝其商品?
日期:102/07/0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適度良好的包裝,為保存商品及確保安全所必需,且為符合誠信交易之要求,企業經營者於包裝其商品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為必要的包裝: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
(二)不得為過度的包裝:過度的包裝,既浪費社會資源,又破壞環境保育,而且妨礙消費者知悉商品的真實內容,容易誤導消費者為合理之選擇,所以企業經營者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的包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