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