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是否合理公平,攸關消費者的權益甚大,而企業經營者常以極小的字體印刷,致消費者根本視而不見。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爰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明文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意義如下:
(一)適用範圍: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論是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均有本規定之適用。
(二)要件:限於消費者因該條款之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的情形,消費者方可主張。
(三)效力:該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除非消費者認為有需要,自己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的內容,否則消費者可以不受該條款的拘束。而企業經營者亦不得以已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為由,主張消費者應受該條款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