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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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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如何認定?

日期:102/07/0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拱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中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為如下之認定: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以免妨礙企業經營者從事商品或服務改良或創新之意願,兼顧企業之良性發展。
(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1、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2、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3、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