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二)該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2、保證之內容。
3、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4、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5、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6、交易日期。
(三)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