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改裝商品、分裝商品及變更服務內容之意義分述如下:
1、改裝商品:所謂改裝商品,指變更、減少或增加商品原設計、生產或製造之內容或包裝。〈細則第八條〉改裝後之商品,事實上已發生與原有商品本質不同的情形。
2、分裝商品:所謂分裝商品,指在不變更原商品之本質的前提下,將原大包裝之商品拆封後加以分裝而言。原則上並未變更其商品之本質。
3、變更服務內容:所謂變更服務內容,指就原已於市場提供之非直接以生產或製造商品,或移轉物權或智慧財產權為客體之勞務內容加以變更,依通常交易觀念得認為與原服務內容不同者而言。
(二)法律上之效力:凡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實已變更原來之商品或服務,已非單純之經銷。尤其該等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經銷業者,常亦肇致或增加原商品或服務在安全性上之危險,消費者對之亦具有與對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相同之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要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