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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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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企業經營者就其廣告應負如何之義務?

日期:104/09/2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不實之廣告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擴張其契約責任及於廣告的內容,於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二)媒體經營者不得刊登或報導不實的廣告。如果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仍刊登或報導的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