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開條文所謂「企業經營者」,例如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保險公司、郵政機構(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部分)、農業金融機構,以及租賃業者。
(二)至於所謂「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包括消費者向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農業金融機構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貸款交易,以及信用卡、現金卡之循環信用交易。例如:保戶向保險公司、郵局貸款;消費者以現金卡向銀行貸款;或使用信用卡消費後,只向信用卡公司繳交部分款項,未繳納部分,即等於向銀行貸款,此部分則須繳納高額利息。
(三) 此外,消費者向租賃業者融資租賃,亦屬「與信用有關之交易」,例如:消費者向業者租用影印機(或機器設備),在租約期間屆滿時,影印機(或機器設備)所有權無條件移轉給消費者,或消費者享有優惠承買權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