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02.消費者權益

:::
021.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所規定之責任是否為『無過失責任』?

日期:102/07/0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意義及要件說明如下:
(一)意義: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二)要件: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