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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預售屋分期付款買賣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分期付款買賣?
日期:102/07/0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予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凡不符合規定者,均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分期付款買賣之範圍,而應補充適用民法有關規定。
(二)預售屋分期付款買賣,雖然價金是分期給付,但是消費者在支付頭期款時,企業經營者尚無法將為買賣標的物之房屋立刻交付給消費者,與成屋買賣的情形不同,因而與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分期付款買賣的定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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