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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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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未記載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之分期付款買賣,其效力如何?

日期:102/07/0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如未記載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時,為了避免企業經營者以簽約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的名義,以規避最高利率的限制或隱藏實質利率,混淆消費者的判斷,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消費者可以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換句話說,只要分期支付現金交易的價格即可,無需支付差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