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一詞,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明文定義。但是就廣告的型式及內容,相關法令別有規定,謹說明如下:
(一)廣告的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廣告的型式,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二)廣告的內容: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廣告的內容包括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所為的表示或表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