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為解決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問題,特別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平等互惠原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另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補充規定有關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四項標準,俾作為個案認定依據。
(二)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明定三種作為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如下:
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