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如違反上述規定,消費者因該商品或服務所受之損害,消費者得對之請求損害賠償。爰說明如下:
(一)請求之對象及方式:消費者得對下列企業經營者中之一個、數個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第七條 〉
2、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第八條〉
3、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第九條〉
4、從事媒體經營之企業經營者。〈第二十三條〉
(二)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受到損害時,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第五十一條〉
1、故意: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重大過失:因企業經營者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3、過失: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