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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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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問: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是否已訂定?

日期:102/07/0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上開消保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上開條文之授權,訂定「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三)經濟部亦依上開條文之授權,訂定「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四)上開法規命令,均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