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該條款無效。其判斷標準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誠信原則的判斷標準: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的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來判斷。〈細則第十三條〉因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應綜合該條款所定之各項因素,尤其應衡量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為整體的判斷。
(二)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推定其顯失公平:
1、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的任意規定的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3、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的限制,致契約的目的難以達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