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構成契約的內容後,原則上如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及誠信原則,且無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情形時,即承認其效力。如果定型化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發生無效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對該契約之影響如下:
(一)契約仍可成立: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如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即原則上不影響該契約的成立。
(二)契約原則有效:原則上該契約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契約。除非該契約的其他部分,經認定對於當事人的一方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時,該契約方始歸於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