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年百分率」,依上開「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第六條規定,係指消費者依授信利率及相關費用標準計算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以借款本金計算之年百分率(第一項)。倘若是類似融資協助的信用承諾、透支授信,和附有授信選擇的融資工具(信用卡、現金卡),如存在循環動用信用額度的情況,可以循環利率或授信利率代替年百分率。由上開規定可知:銀行將部分管銷費用的成本,以費用名目(例如開辦費、帳戶管理費)向消費者收取,因該項目本質上仍屬利息的範圍,故仍應列入年百分率之費用計算項目。
(二)舉例說明:張三向甲銀行借貸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年息百分之四‧九,但甲銀行另向張三收取手續費五千元、開辦費三千元、帳戶管理費二千元,合計一萬元,則張三當年應付利息四萬九千元,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共一萬元,合計五萬九千元,則其借款之年百分率為百分之五‧九,而非單純以利息計算之百分之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