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其意義如下:
(一)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限: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包括個別磋商條款在內。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乃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二)無固定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第二條第七款後段〉
(三)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定型化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應採下列方式辦理。
1、明示內容者:定型化契約條款,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2、公告內容者:明示內容者有困難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
3、給與契約書: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