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02.消費者權益

:::
050.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特種交易有幾種?

日期:106/08/21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三節明文規定特種交易的種類有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及分期付款買賣等三種。有關要旨說明如下:
(一)鑒於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及分期付款買賣為新型傳銷術,消費者因而受害的案例逐年增多,為保障消費者本身的權益,所以消費者保護法有特別加以規定的必要。
(二)特種交易與一般買賣之區別:
1、所謂一般買賣是指依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而成立的契約, 也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型態各式各樣,不勝枚舉。契約的效力,是依照民法相關的規定來處理,原則上是沒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的餘地。
2、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特種交易本質上與民法規定的一般買賣並無太大的差異。只是就傳銷方式較為特殊的買賣型態特別加以規定,並賦與較為周密的保障而已。在消費者保護法沒有規定到的情形下,仍然必須適用民法有關買賣的規定。
3、因此,就特種交易而言,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是民法有關買賣規定的特別規定,應該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