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02.消費者權益

:::
045.主管機關應如何規制定型化契約?

日期:105/09/3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定型化契約為現代大量交易型態下的產物,各行各業使用情形日益普遍,逐漸成為現代交易的基本型態。為防範定型化契的濫用,各國均對定型化契約加以規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國現制就定型化契約的規制方式,除採行立法規制,制定消費者保護法外,並如同各文明國家之例,兼採行政規制,使定型化契約更為透明化、公開化、公平化及合理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其行政規制方式如下:
(一)派員查核:這是一種治標的方法,也是一種針對問題的個案解決模式。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以針對個案情形實地瞭解企業經營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有無違反法令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事。
(二)辦理公告:這是一種治本的方法,也是一種就某一行業問題的通案解決模式。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俾定型化契約至少具有最低公平標準。其意義如下:
1、辦理機關:本案的辦理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公告效力:定型化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定型化契約如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十七條第四項與第五項〉
3、公告事項仍有本法適用: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細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