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得向下列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
(一)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因信賴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向委託刊登或報導廣告之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
(二)媒體經營者:如果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消費者得就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媒體經營者請求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廣告代理業: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的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