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若以容易引人誤信低負擔之廣告吸引消費者,而消費者於不能充分瞭解其繁複之收費方式下所成立之交易,極易引發消費糾紛。
(二)為避免坊間融資廣告之融資條件與利率表現方式存有陷阱,導致消費者有誤認誤信之虞,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並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有關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之計算方式。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主要在規範廣告行為,所稱廣告,參考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係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網際網路、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