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可以分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兩者如果發生不一致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效力方面:非個別磋商條款具有高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如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時,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全部無效,僅牴觸部分無效,其未牴觸部分仍然有效。
(二)理由方面:由於個別磋商條款,係經過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約定的契約條款,相較於僅由企業經營者所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更能顯示當事人真意所在,自應優先考量,以避免消費者因忽略或難於得知其他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存在,而可能遭受的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