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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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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對企業經營者於何種情形下,得命令停止營業?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即需符合下列要件,方得命令企業經營者停止營業:
(一)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
(二)處罰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