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始得以自己團體的名義提起不作為訴訟:
(一)資格要件方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除應具有法人資格外,尚應符合下列門檻要件:
1、該消費者保護團體須許可設立二年以上。
2、該消費者保護團體須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二)程序要件方面:該消費者保護團體經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
(三)實質要件方面:
1、須企業經營者有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時。
2、須以消費者保護團體自己名義提起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行為之不作為訴訟。
3、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