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訴訟主義:我國的民事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係採由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當事人訴訟主義,而不是採僅可由律師進行訴訟的律師訴訟主義。由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所提起的團體訴訟及不作為訴訟,具有公益性質,並為確保訴訟品質,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亦即採行律師訴訟主義。
(二)律師得向消費者保護團體請求報酬:由於104年6月17日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業刪除受委任律師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故受委任之律師得向委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請求律師報酬。
(三)律師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及不作為訴訟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的律師就該訴訟,能請求償還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