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有關其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範圍與其時效計算問題,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範圍: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其範圍包括下列三種賠償:
1、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財產上的實際損害為準。
2、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所定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對於不法侵害消費者致死者,消費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對於不法侵害消費者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時效計算: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的名義所提起的訴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其受讓的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有關時效利益問題,應依照讓與的各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其請求權的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