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之規定,屬於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適用;至於消費者保護法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仍應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關於選定當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如下:
(一)立法理由:消費訴訟案件乃本於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人眾多,若逐一起訴,自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所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有擴大選定當事人之制度,使選定人得以追加,多數被害人在一定條件下得併案請求賠償,以期減少訟源,而利於其他共同利害之消費者。
(二)訴訟要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必須係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人眾多時,該被害的多數消費者才可以用選定當事人的方式提起訴訟。
(三)選定當事人的時機:
1、原則:應於起訴前選定。被害之消費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2、例外:可於起訴後選定。當部分被害之消費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可以徵求原被選定人的同意後公告曉示這件訴訟,其他被害的消費者得於法院規定的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的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併案請求賠償。此時,該併案請求賠償的消費者,法院就可以視為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成為選定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