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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消費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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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如果消費者保護團體勝訴,其所獲得的賠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予以處理如下:   
將訴訟所得淨額交付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獲得勝訴時,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其中所謂扣除訴訟及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依照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包括:
1、民事訴訟費用。    
2、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律師為進行訴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3、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