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如果消費者保護團體勝訴,其所獲得的賠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予以處理如下:
將訴訟所得淨額交付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獲得勝訴時,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其中所謂扣除訴訟及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依照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包括:
1、民事訴訟費用。
2、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律師為進行訴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3、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