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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消費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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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嗣後得否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遭受損害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消費者如選擇以讓與損害請求權的方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消費者嗣後亦得向消費者保護團體表示終止原讓與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要件如下:
(一)時機:消費者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理由:消費者可以不必附具任何理由為之。
(三)通知:消費者除應通知讓與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外,並應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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