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為有關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不作為訴訟的規定。其中所稱『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是指下列兩種情形:
(一)確已發生損害者: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的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者。
(二)確有發生損害之虞者: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的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