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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消費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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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法院可否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爰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在消費訴訟上,為防止加害的企業經營者脫產,使資力較弱的受害消費者得以迅速受償,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特別規定,法院對企業經營者為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二)適用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於所審理訴訟,原則上不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的假執行,僅能在當事人提出聲請後始得為之。惟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的規定,具有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的性質,自當優先於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