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之規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應優先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適用;至於消費者保護法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仍應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所提起的消費訴訟,有關裁判費部分,有如下兩種特別優待的規定:
(一)團體訴訟超額免繳裁判費: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於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多數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將使訴訟標的之價額增高,為考慮消費者保護組織之經費負擔及其公益性,並發揮消費者求償訴訟之功能,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其標的價額如超過六十萬元時,超過部分可以免繳裁判費。
(二)不作為訴訟免繳裁判費: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的行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不作為的訴訟。由於不作為訴訟涉及公共權益,具有公益性,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可以免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