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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之意義為何?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該法並未加以定義,茲為避免爭議,爰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補充規定,是指消費者保護團體專任或兼任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中,具有下列資格或經歷之一者而言: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消費者保護官者。
(二)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或其他執有全國專門職業執業證照之專業人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一年以上者。
(三)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擔任保護消費者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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