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受損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進行訴訟:
(一)以一般方式提起的訴訟:消費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依一般方式提起訴訟。
(二)以選定當事人方式提起的訴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如係由於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人眾多時,該被害的多數消費者可以用選定當事人的方式提起訴訟:
1、起訴前的選定:被害的消費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2、起訴後的選定:當部分被害的消費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可以徵求原被選定人的同意後公告曉示這件訴訟,其他被害的消費者得於法院規定的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的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併案請求賠償。此時,該併案請求賠償的消費者,法院就可以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成為選定的當事人。
(三)以受讓損害賠償權方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的團體訴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的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被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消費者保護團體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受害的消費者可以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給消費者保護團體方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