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保護法並未就商品明文定義,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特別參照歐洲共同市場產品責任法指令,而規定:「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二)惟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商品之各條規定範圍未有一致,逐條界定不易,其中第七條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為避免引起適用上之爭議,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特別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三)另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農、林、漁、牧產品,亦屬商品,仍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至消費者保護法其他有關商品定義,宜讓諸法院實務及學說依社會經濟發展及保護消費者之需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