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另外,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並規定:『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其意義如下:
(一)明定消費者保護法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均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自應依當時有效的法律,如民法等有關規定解決。
(二)其目的在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外,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為一般法律之適用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消費者保護法亦遵循此一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