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豬油事件愈演愈烈實體店面業者因衛生福利部查獲或因自動申報使用劣質豬油而紛紛辦理退貨,以示保護消費者之決心,至於網路上購買劣質豬油製成之瑕疵食品,即便消費者收受商品已逾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規定之特殊解約權之7日,惟仍得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要求業者解約退費,不受前述7日之限制。
依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此規定係因網購之方式消費者無從檢視商品而賦予消費者之特別解約權利,並非免除業者對於商品所有之民法上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因此,消費者於網路上購買到以劣質豬油製成之瑕疵食品而造成權益損害,仍可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貨。另對於部分業者表示僅願意對於消費者尚未食用之部分退款情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業者應秉持危機就是轉機之態度,從優從寬處理退費爭取消費者更大的認同才是上策。
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