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Go To Center block

消費資(警)訊

:::
支付定金才可攜回預售屋之契約書審閱 違反公平交易法

日期:115/05/13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於115年5月13日第180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方至廣告有限公司在銷售位於屏東的「立有WE」預售屋過程中,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立有公司20萬元罰鍰、方至公司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本建案於113年12月至114年4月期間,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先將該準備的資訊完整備齊供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使消費者慎其所選,樂其所住。另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亦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的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提供,方式相當多元,對建商應無困難。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