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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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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商品之專利做宣稱,廣告不實遭罰!

日期:115/05/13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在115年5月13日第1802次委員會議通過,巧智有限公司銷售紙精靈商品,於商品包裝及公司網站介紹影片刊載屬於其他商品的「台灣專利:M547416」涉及不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給人印象為紙精靈商品取得M547416專利證書,惟巧智公司自承「M547416」是另一商品的新型專利號碼,是設計公司人員疏失誤植於紙精靈商品包裝及網站影片,因此紙精靈商品並無取得專利卻於該商品包裝及公司網站介紹影片刊載「台灣專利:M547416」,讓消費者誤認紙精靈商品獲有專利,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獲有專利的商品,相較其他未獲得專利的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消費者自然會對該商品抱持更高的信任度,進而吸引消費者注意並影響其作出購買的決定。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取得專利,要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