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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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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研擬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10點之1修正草案」案說明

日期:115/05/1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強化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及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內政部研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10點之1修正草案,俾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
     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訂有「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等5種履約擔保機制,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修正規定第7點之1):
一、「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部分
1、為避免實務上賣方未將「買方所繳價金」匯入信託專戶之問題,明定賣方應於契約內揭示「信託專戶名稱」及「帳號」,而「買方所繳價金」原則上應由買方直接匯入或存入信託專戶。
2、為因應實務上預售屋尚未動工,買方所繳價金已被用於支付「管銷費用」問題,明定買方所繳價金限支付「工程款」及「相關稅費」。
3、為使信託財產受益權移轉之時點明確化,明定有客觀事實足認預售屋無法依約定完工或達交屋狀態者,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二、「價金返還之保證」部分
1、為使保證責任範圍明確化,明定賣方應於契約內揭示「專戶名稱」及「帳號」,並以「實際繳存於專戶內之買方所繳價金」為保證責任範圍。
2、為避免實務上賣方未將「買方所繳價金」匯入專戶之問題,明定「買方所繳價金」原則上應由買方直接匯入或存入專戶。
三、「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辦理連帶擔保協定」部分
        為強化擔保公司(或加入擔保協定公司)「續建及交屋」之義務,明定有客觀事實足認預售屋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得請求擔保公司或(加入擔保協定公司)「續建至完工後交屋」。
    另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有關建物新建符合一定要件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規定,明定契約內應記載預售屋「有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之法源依據」、「設置位置」及「由何人負責管理維護」等資訊(修正規定第10點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