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因部分業者使用強冠、正義、頂新等公司所生產製作之油品,致其製成品例如罐頭、烘培糕餅等,受有污染,並遭衛生主管機關要求下架的事件,對於非親自購買,而係受親友轉贈等而持有該等下架食品之民眾而言,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所稱之「消費者」,進而得主張退費之權利,衍生疑義。
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例如被朋友受邀到餐廳用餐,除了邀約的朋友是消費者外,受邀的朋友,因有接受餐廳提供服務,也屬於「消費者」。
同樣地,以本次劣質油品事件所致受污染下架食品而言,購買者當屬「消費者」,而接受餽贈的民眾,亦當然屬於「消費者」,自不待言。因此,倘係以消費為目的所持有該等受污染並遭下架食品之民眾,均屬「消費者」,而受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您,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