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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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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中華民國83年8月31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6年7月28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39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7次會議修正通過

 

壹、前言

本政策係由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於民國83年9月訂頒,嗣於86年7月修訂一次。由於本政策訂頒後,行政院消保會即據以定期研(修)訂消費者保護計畫,供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配合推動,本政策之後未再進行修訂。 民國101年1月1日,行政院消保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併入行政院院本部;該會委員會議部分改制成立為「消費者保護會」(簡稱保護會),業務單位部分則改制成立「消費者保護處」(簡稱消保處)。消保處有鑑於本政策對引導我國消費者保護業務之推動極為重要,遂配合國內外發展趨勢進行研修。 本次修訂,除依原政策架構將說明內容加以精簡外,並將國內外重要消費者保護理念及議題加以融入。其中最重要的觀念轉變,本政策除了維持傳統「保護」理念外,也加強消費者消費知能的提升與建構公平合理消費環境及救濟機制,以支援消費者自立,並追求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政府及社會多贏局面。

 

貳、目標

本政策之主要目標設定如下:

  • 提升商品及服務之安全與品質,確保消費安全及維護環境。
  • 落實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之消費者保護意識。
  • 健全公平合理消費環境及完備救濟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 強化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促進行政效能。
  • 推行政策研究及國際合作交流等,掌握發展趨勢。
 

參、內容

  • 保障消費安全及品質
    1. 檢討並增修(訂)各項規範商品和服務安全及品質之法令及標準,以完備法律體系。
    2. 推動各類標章、標誌(示)及商品追蹤或追溯系統等,以利消費者辨識。
    3. 加強商品及服務安全、品質及對環境影響之檢驗與測試。
    4. 建構完善的商品及服務之市場監督、瑕疵或事故發生之通報及預警制度,並健全回收、下架、維修(及召回)、退換貨或停止服務制度。
    5. 督導企業經營者強化消費個資保護,及加強其信用及隱私權保護之管理及查核。
    6. 依據「消費者保護-推動永續消費」政策綱領推動相關工作,進而促進綠色經濟、環境保護、弱勢照顧,並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 落實消費者教育及尊重消費者意見
    1. 落實學校與社會消費者教育、充實消費資(警)訊及辦理各類宣導活動,以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
    2. 加強企業經營者消費者教育,保障顧客消費權益。
    3. 培訓消費者教育師資及建立師資資料庫,提供各界遴聘參考。
    4. 尊重消費者意見,扶植、獎勵消費者保護團體,並暢通意見表達管道。
  • 促進消費公平
    1. 維護廣告、標示之真實及推動適度之包裝,以符合誠信交易、環保之要求。
    2. 防範顯失公平定型化契約之濫用,及導正不當行銷或不公平競爭等商業行為。
    3. 推行商品及服務之公開誠實標價、單位定價等制度,促進價格資訊的透明化。
    4. 加強各種交易度量衡器之檢定及查核。
    5. 健全各項利息、手續費、違約金或滯納金、附加費用等之規範及查核。
  • 完備消費損害救濟制度
    1. 迅速、妥適處理消費爭議

      1、強化各級政府處理消費爭議之功能,設立多元的消費諮詢及申訴與訴訟外爭議處理管道,以及健全消費諮詢制度。

      2、健全網路購物爭議線上處理機制及完備相關法令制度。

      3、強化消費詐騙之查處及預防機制,並協助消費者追回損失。

    2. 健全責任保險與補償制度,以確保消費受害時之救濟及風險分散。
    3. 強化商品事故原因究明機制,以釐清損害發生之因果關係。
  • 建構跨境消費者保護機制
    1. 建構兩岸及其他國家商品及服務資訊收集及通報制度,並強化邊境通關檢驗,遏止不安全商品進入市場。
    2. 協調相關機關團體建立兩岸及其他國家間跨境消費者保護機制,並協助國內外消費者處理相關跨境消費爭議案件。
  • 提升行政效能
    1. 健全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及充實相關資源,並加強相關人員專業訓練。
    2. 依據國內外發展趨勢及需要,辦理相關委託研究,並據以檢討增(修)訂相關法規與機制。
    3. 積極參與國際消費者保護組織活動與加強雙邊及多邊交流合作,增進推動成效。
 

肆、其他

  • 本政策的適用對象,包括各級政府及相關之主管機關在內。
  • 本政策內所謂之「商品」,包括食品、藥品等各項消費產品在內。
  • 本政策原則上每5年檢討修訂一次。